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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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基準
( 106年04月18日)
第 19 條
學校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民中小學:
(一)應會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學齡人口數占總人口數之比例或出生率之人口發展趨勢,推計計畫目標年學童人數,參照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授權訂定之規定檢討學校用地之需求。
(二)檢討原則:
(三)國民中小學校用地得合併規劃為中小學用地。
二、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校:由教育主管機關研訂整體配置計畫及需求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