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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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基準
( 106年04月18日)
第 20 條
機關、公用事業機構及學校應於主要出入口處,規劃設置深度三公尺以上、適當長度之緩衝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