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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基準 ( 106年04月18日)
第 23 條
公共汽車及長途客運場站除依第三十八條規定劃設專用區外,應按其實際需求並考量轉運需要檢討規劃之。

遊覽車之停車用地應考量各地區之實際需求檢討劃設之,或選擇適當公共設施用地規劃供其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