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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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基準
( 106年04月18日)
第 24 條
道路用地按交通量、道路設計標準檢討之,並應考量人行及自行車動線之需要,留設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
綠地按自然地形或其設置目的、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按實際需要檢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