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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基準 ( 106年04月18日)
第 27 條
污水處理廠用地或垃圾處理場(廠)用地應配合污水下水道系統、垃圾焚化廠或衛生掩埋場之興建計畫及期程,於適當地點檢討劃設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