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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基準 ( 106年04月18日)
第 28 條
整體開發地區之計畫道路應配合街廓規劃,予以檢討。

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