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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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 二 章 設立
( 108年05月16日)
第 5 條
都市更新會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與理事、監事名冊、圖記印模及成立大會紀錄,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發給立案證書。
前項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會,在同一更新單元內以一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