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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 二 章 設立 ( 108年05月16日)
第 3 條
都市更新會之設立,應由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過半數或七人以上發起籌組,並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組:
一、發起人名冊:發起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聯絡地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發起人為法人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指派書。
二、章程草案。
三、發起人在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概要或已達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比率之同意籌組證明文件。

第 4 條
發起人應自核准籌組之日起六個月內召開成立大會,並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成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籌組。

第 5 條
都市更新會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與理事、監事名冊、圖記印模及成立大會紀錄,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發給立案證書。

前項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會,在同一更新單元內以一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