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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 三 章 土地取得與處理 ( 109年01月15日)
第 10 條
主管機關取得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土地,於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前免徵地價稅。但未依新市鎮特定區計畫書規定之實施進度處理者,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依法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