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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 七 章 附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29 條
主管機關就土地所為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依本條例出租者,其租金率不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或第一百零五條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