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土地取得與處理 ( 88年10月16日)
第 10 條
新市鎮特定區內之未登記土地,應視其開發主管機關,無償登記為國有、直轄市有及或縣(市)有,以開發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關為管理機關,並由開發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