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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土地取得與處理 ( 88年10月16日)
第 11 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需地機關或第四款之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申請讓售土地時,應檢具使用計畫、預定辦理進度及財務計畫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