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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土地取得與處理 ( 88年10月16日)
第 15 條
開發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估定撥用或讓售地價及標售底價時,得委託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估價專業機構預估,作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