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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土地取得與處理 ( 88年10月16日)
第 17 條
開發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免徵地價稅時,應列冊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函送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免徵原因消滅,恢復課徵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