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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 113年01月26日)
第 10 條
申請人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財政部規定格式填報投資抵減項目,並檢附投資抵減證明與購置機器、設備及建築物之相關證明文件,送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應填報或檢附之資料有缺漏,稅捐稽徵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