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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 113年01月26日)
第 3 條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適用稅捐減免地區之劃定,由開發主管機關就各該新市鎮特定區內已規劃整理完成之地區,視產業引進需要劃定範圍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