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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開發許可 ( 88年10月05日)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查開發計畫時,應徵詢相關機關意見,必要時得邀請開發申請人列席說明。

前項審查內容涉及專門技術或知識部分,得委託專業機構或學術團體代為審查;其所需費用由開發申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