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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土地使用管理 ( 88年10月05日)
第 18 條
經完工認可之海埔地應依法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總登記,並依其使用開發計畫辦理土地使用編定、變更編定或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