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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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土地使用管理
( 88年10月05日)
第 19 條
造地開發完成之海埔地,其公共設施用地所有權登記,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其屬中央機關開發者,登記為國有。
二、其屬地方政府開發者,登記為直轄市有或縣(市)有。
三、其屬民間開發者,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