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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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88年10月05日)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國家土地政策,衡酌經濟發展、水土資源保育利用及生態環境之維護等因素擬具海埔地整體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