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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88年10月05日)
第 1 條
為開發及管理海埔地,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海埔地:指在海岸地區經自然沈積或施工築堤涸出之土地。
二、造地開發:指在海岸地區築堤排水填土造成陸地之行為。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國家土地政策,衡酌經濟發展、水土資源保育利用及生態環境之維護等因素擬具海埔地整體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 5 條
海埔地非依本辦法或其他法令,不得開發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