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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開發許可 ( 88年10月05日)
第 6 條
海埔地之開發,應由開發人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但開發地區跨越二以上縣(市)或省(市)行政區域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