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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開發許可 ( 88年10月05日)
第 9 條
開發申請案經審查符合左列各款條件,得許可開發:
一、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
二、不違反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基於法律所為之土地利用或環境保護計畫者。
三、對環境保護、自然保育及災害防止為完全之考慮者。
四、與水源供應或鄰近之道路交通、排水系統、電力、電信及垃圾處理等公共設施與公用設備服務能相互配合者。
五、造地開發完成後得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或租用權者。
六、造地開發完成後之土地分配比例、處理方法及其預定對價計算係屬適當而合理者。
七、申請人具有完成開發之財力及信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