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共同管道法
第 二 章 規劃與建設
( 89年06月14日)
第 12 條
市區道路修築時應將電線電纜地下化,依都市發展及需求規劃設置共同管道;設有共同管道之道路,應將原有管線納入共同管道。但經主管機關核定不宜納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