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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法   第 二 章 規劃與建設 ( 89年06月14日)
第 13 條
主管機關訂定共同管道實施計畫時,應同時劃定禁止挖掘道路範圍並公告之。但不影響共同管道建設工程,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