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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法   第 五 章 罰則 ( 89年06月14日)
第 24 條
放火或以火藥、蒸氣、電能、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破壞現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