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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法   第 五 章 罰則 ( 89年06月14日)
第 25 條
放火或以火藥、蒸氣、電能、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破壞現未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