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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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法
第 五 章 罰則
( 89年06月14日)
第 26 條
決水浸害現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