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共同管道法   第 五 章 罰則 ( 89年06月14日)
第 29 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使用共同管道者,處其月使用費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鍰,並得連續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