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共同管道法
第 五 章 罰則
( 89年06月14日)
第 30 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共同管道或違反同條第四項之許可事項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