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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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法
第 二 章 規劃與建設
( 89年06月14日)
第 9 條
主管機關應依公告之共同管道系統,協調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訂定實施計畫建設共同管道。
前項協調未能一致者,應報由上級主管機關會商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