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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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
第 二 章 工程及建設
( 107年05月23日)
第 1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配合區域排水系統,訂定區域性下水道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循法定程序納入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