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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   第 二 章 工程及建設 ( 107年05月23日)
第 13 條
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洽商有關主管機關使用河川、溝渠、橋樑、涵洞、堤防、道路、公園、綠地等。但以不妨礙原有效用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