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下水道法
第 二 章 工程及建設
( 107年05月23日)
第 15 條
下水道機構因管渠或有關設備之規劃、設計與施工而須將其他地下設施為必要之處置時,應事先與有關機關取得協議。協議不成,應報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