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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   第 二 章 工程及建設 ( 107年05月23日)
第 17 條
下水道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得委託登記開業之有關專業技師辦理。其由政府機關自行規劃、設計及監造者,應由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人員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