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下水道法
第 二 章 工程及建設
( 107年05月23日)
第 17 條
下水道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得委託登記開業之有關專業技師辦理。其由政府機關自行規劃、設計及監造者,應由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人員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