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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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七 章 堤防工程
( 106年04月19日)
第 50 條
前條所稱以往洪水災害,係指受益區域之土地及其改良物所受浸水深度、頻率及時間,無洪水災害紀錄可查者,得依工程計畫洪水量及所在地位地形推算或不分等級平均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