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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七 章 堤防工程 ( 106年04月19日)
第 46 條
堤防工程之工程計畫,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工程位置、起訖點、長度及橫斷面。
二、工程標準。
三、工程期限。
四、工程概算。
五、工程規劃圖說。
六、工程效益及受益範圍。
七、其他。

第 47 條
堤防工程受益範圍係指經由水利主管機關核定之堤防工程計畫保護之區域。

第 48 條
堤防工程受益費,以工程受益範圍內直接受益之土地及其改良物為徵收標的,向土地及其改良物所有權人、典權人或公地承領人徵收。

第 49 條
堤防工程依該工程計畫預期發生之效益及以往洪水災害情形劃分等級,按各級效益差別程度,訂定其應分擔受益費總額之比例,各級中各依其所有土地面積與該級總面積之比率計算其應分擔之工程受益費。

第 50 條
前條所稱以往洪水災害,係指受益區域之土地及其改良物所受浸水深度、頻率及時間,無洪水災害紀錄可查者,得依工程計畫洪水量及所在地位地形推算或不分等級平均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