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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十 章 徵收權責及其監督與考核 ( 106年04月19日)
第 73 條
各級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以車輛為徵收標的者,其應辦事項除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程序辦理外,其主辦機關規定如左:
一、國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機關為之。
二、省道或指定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主辦之公路,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為之。
三、市區道路系統中為疏導交通而專設之高架或地下之長程道路,由該管交通主管機關為之。
四、縣鄉道由縣(市)政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