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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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十 章 徵收權責及其監督與考核
( 106年04月19日)
第 74 條
各級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以船舶為徵收標的者,其主辦機關規定如左:
一、中央由經濟部或交通部辦理。
二、直轄市由建設或交通主管機關辦理。
三、縣(市)由縣(市)政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