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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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十 章 徵收權責及其監督與考核
( 106年04月19日)
第 75 條
工程跨越二省(市)或二縣(市)以上行政區域,並由各該直轄市、縣(市)之主辦工程機關共同辦理者,其徵收機關,以土地及改良物為徵收標的者,由各該機關分別徵收;以車輛、船舶為徵收標的者,由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由一方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