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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十 章 徵收權責及其監督與考核 ( 106年04月19日)
第 78 條
經徵機關應於每半年將工程受益費徵收情形,依左列程序報請核備:
一、縣(市)政府舉辦之工程,由經徵機關報縣(市)政府核轉內政部核備。
二、直轄市政府舉辦之工程,由經徵機關報請市政府核備。
三、中央舉辦之工程,由稅捐稽徵機關經徵者,依行政系統層轉中央舉辦工程之機關;由交通機關經徵者,逕報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