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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十 章 徵收權責及其監督與考核 ( 106年04月19日)
第 79 條
中央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每一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將工程受益費徵收情形及成果列表彙報行政院備查,並以副本抄送內政部、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