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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下水道建設費徵收辦法  ( 76年03月09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下水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為由當地政府、鄉(鎮、市)公所或指定有關之公營事業機構建設、管理之專用下水道。

第 3 條
專用下水道建設費,由當地政府、鄉(鎮、市)公所或指定有關之公營事業機構徵收之。並以收支併列方式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第 4 條
專用下水道建設費包括左列各項費用:
一、工程興建費。
二、工程用地價購費。
三、地上、地下物拆遷補償費。
四、工程管理費。
五、借款之利息。

第 5 條
當地政府、鄉(鎮、市)公所或指定有關之公營事業機構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建設專用下水道,應擬具建設費徵收計畫書,報請上級機關核備。

前項計畫書,應包括工程計畫、經費來源、徵收費率等事項。

第 6 條
專用下水道工程計畫,應包括左列各項:
一、開發區域地形圖(含集水區)及規劃總圖。
二、專用下水道排水區域範圍總面積。
三、專用下水道系統計畫書及工程詳圖。
四、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五、最大建築基地總面積。
六、依法容許最大興建之建築物樓地板總面積。
七、完工期限。

第 7 條
分流式專用下水道系統地區之建設費,依左列公式計算分別徵收:
一、雨水下水道建設費由建築基地分擔,依基地單位面積按費率徵收。
二、污水下水道建設費由建築物分擔,依建築物樓地板單位面積按費率徵收。

第 8 條
合流式專用下水道系統地區之建設費,依左列公式計算分別徵收:
一、由建築基地分擔之建設費,依基地單位面積按費率徵收。
二、由建築物分擔之建設費,依建築物樓地板單位面積按費率徵收。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