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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 二 章 雨水下水道工程設施 第 一 節 雨水下水道管渠及其附屬設施 ( 98年11月27日)
第 13 條
雨水井及連接管設置規定如下:
一、雨水井:
(一)應設置於道路內之道路側溝或L型溝匯流點,並以連接管接入雨水幹支渠。
(二)為矩形之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製,內寬為六十公分,井深為一百二十公分以上,底部應設有十五公分以上之沉砂池,井蓋為鑄鐵或鋼筋混凝土製。
(三)得設置滲透雨水陰井或滲透管,以減低逕流量、增加地下水位。
二、連接管:
(一)應為鋼筋混凝土管或其他同等外壓強度之耐久性管渠。
(二)坡度保持百分之一以上,與本管之連接處應在本管之上半部。
(三)最小管徑為五百公厘。
(四)連接處之構造為叉管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