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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 三 章 污水下水道工程設施 第 一 節 污水下水道管渠及其附屬設施 ( 98年11月27日)
第 26 條
污水下水道之計畫下水量、水力計算及流速規定如下:
一、計畫下水量依下列規定。但必要時,得依排水區域之實際情況酌予增減:
(一)分流污水管渠以計畫最大時污水量。
(二)合流下水管渠以計畫逕流量加計畫最大時污水量。
(三)截流污水管渠以雨天時之計畫污水截流量。
二、管渠之水力計算採曼寧(Manning)公
三、污水管渠於計畫污水量時,最小流速為每秒零點六公尺,最大流速為每秒三公尺。
四、合流管渠於計畫下水量時,最小流速為每秒零點八公尺,最大流速為每秒三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