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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 三 章 污水下水道工程設施 第 一 節 污水下水道管渠及其附屬設施 ( 98年11月27日)
第 30 條
污水井及連接管設置規定如下:
一、污水井:為圓形或矩形之鋼筋混凝土預鑄品或場鑄品,內徑或內寬為三十公分至七十公分,深度為七十公分至一百公分,井蓋為鑄鐵或耐壓材料製成,底部應為凹形導水槽。
二、連接管之設置除依第十三條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
(一)埋設平面方向應與本管成垂直,其連接處與本管形成六十度或九十度,連接管立面坡度為千分之十以上,連接處在本管中心線之上方。
(二)污水連接管最小管徑為二百公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