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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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 三 章 污水下水道工程設施 第 一 節 污水下水道管渠及其附屬設施
( 98年11月27日)
第 31 條
排放口之設置除依第十五條規定外,其設置位置及放流水之流向,並不得使污水在其附近停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