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 三 章 污水下水道工程設施 第 二 節 污水抽水站設施
( 98年11月27日)
第 34 條
攔污柵之設置除依第十七條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於抽水站或處理設施之前。
二、設於沉砂池之前者,其柵之有效間隔為五十公厘至一百五十公厘,設於之後者為十五公厘至二十五公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