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9 條
污水處理廠設計規定如下:
一、設置時應考量地形及用地形狀、大小,採用集中或分區處理,並得預留擴建用地。
二、計畫污水量之規定:
(一)計畫污水量按初級處理、二級處理、高級處理程度,依下表設計:
(二)污水處理廠進流污水量及水質,應依地域之特性及事業廢水狀況事先調查預估。必要時,得設置污水調節池。
三、處理方法之選擇應考慮放流水標準及承受水體之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並依處理廠位置及其規模、建設及操作等經濟因素及相關資源等,配合處理設施設計之指標,計算污染物質之去除率,決定最適當之處理方法。
四、設計指標以五日生化需氧量及懸浮固體表示,其各級污水處理程度及其去除率範圍規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