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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 三 章 污水下水道工程設施 第 三 節 污水處理設施 ( 98年11月27日)
第 40 條
污水調節池設置規定如下:
一、容量以計畫污水量之時間變化量計算,並應設置攪拌裝置。
二、池之形狀為矩形或圓形之水密性構造,有效水深為三公尺至五公尺,並應考慮空池時之浮力作用。
三、流出設備以抽水機抽送至污水處理設施,並設置流量計。